訴訟時效中止發生在六個月前是合法的嗎?
一、訴訟時效中止發生在六個月前是合法的嗎?
訴訟時效中止發生在六個月前是合法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1. 須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礙。
其他障礙具體包括: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2)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2. 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存在或發生於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兩種:
(1)不可抗力。如水災、地震、戰爭等;
(2)其他障礙。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等。
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確認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和事由,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求;
(3)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在我國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就是在屆滿後的最後六個月,故此在六個月的時間屆滿之後,若是債權人依舊沒有主張保護自己的權益的,那麼就會使得自己的權利喪失,此時其若是想起訴,必須得保障已經證據了對方不履行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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