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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離婚財產分割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現實中,離婚夫妻因財產分割問題產生的糾紛不在少數。此時解決糾紛的途徑比較多,而其中最有效的可以説就是訴訟了。當事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否則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這就是離婚財產分割訴訟時效。那到底這個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 訴訟時效的設定意義。

所謂訴訟時效係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及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民事權利當事人有權向債務方主張自己的民事權利,但是若將主張權利的時間設定過於長久,則法律機關必須就已經發生很久的法律事實予以確認,將耗費更多的法律資源,也避免對已經趨於穩定的社會關係發生顛覆。從當事人方面來看,在法律已經設定了訴訟時效的情況下,當事人未及時請求法律機關保護其權利,可以視為其以行為對法定權利進行放棄,從而也免除了債務人的強制義務。訴訟時效的積極意義在於促使當事人及時地行使權利,以利於社會關係的穩定。

二、 我國離婚財產分割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此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後,仍有財產未進行分割的,這一部分財產法律上仍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雙方對此應該是共同共有,則另一方可以從發現上述行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要求分割財產。此時要求分割財產的時效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請求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不屬於其他特殊訴訟時效的範圍,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離婚後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應為兩年。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也明確肯定了上述內容。即: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

三、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適用中國訴訟時效規定的前提是準據法為中國法。

法院對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進行審理,首先應當明確該財產分割案件的準據法,只有在準據法為中國法的前提下,方能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在中國法院進行訴訟確定準據法需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關於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等規定來執行。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時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88條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在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終止之後,一方就雙方的財產分割產生爭議,可以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只要中國法院就雙方的訴訟存在管轄權。在中國法院受理該案件時,雙方的財產分割案件應當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從而也就應當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但是涉外婚姻關係的終止存在其複雜性,如何認定涉外婚姻關係終止的時間,直接決定着離婚財產分割時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本文以下則對該問題進行闡述。

四、 離婚行為發生在中國發生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離婚行為,按照中國婚姻法律規定存在兩種形式。第一種方式是自願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在自願離婚的形式下,夫妻雙方結束婚姻狀態的時間應當從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種方式是通過法院判決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發現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對離婚案件進行判決。當然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也可以同意離婚並請求法院出具調解書。

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外國人按照中國法律規定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的,從中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做出離婚登記並頒發離婚證時,雙方在中國境內的婚姻關係終止。若其中一方對財產分割存在異議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提起相關訴訟。

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外國人在中國起訴離婚的,經過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認定婚姻關係終止的。則從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雙方婚姻關係在中國境內終止。其中乙方也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提起相關訴訟。

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手續本身即適用了中國法律,則再行依據中國法律提起相關財產分割訴訟順利成章,自然難以產生法律衝突問題。其訴訟時效也應當從發現財產之時開始起算。

五、 離婚登記行為發生在境外的訴訟時效起算。

各國婚姻制度儘管存在着很多差異,但是離婚基本上也採用登記和判決兩種形式。我國對於在國外做出的離婚登記和離婚判決採取了寬泛的承認制度,原則上認可當事人可以在境外進行離婚,但是若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產生效力,則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或履行必要的手續。

婚姻關係最重要的特徵是一種人身關係,離婚的結果是解除雙方存在的夫妻關係,使得雙方的婚姻狀態歸為可以以結婚的狀態,從而為一方重新登記結婚掃除法律障礙。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婚姻登記制度,締結婚姻必須進行登記。關於在境外進行離婚登記的效力,我國在《關於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當中有關再婚涉及的境外離婚登記的規定,是我國對待境外離婚登記的效力法律依據。該規定就兩種主體分別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第一種是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第二種是針對的對象離婚的外國人的,規定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幾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我國法律認可當事人在境外通過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即境外法定登記機關做出的離婚登記可以成為當事人離婚的證明,只要履行必要的公證認證手續即可。即夫妻雙方結束婚姻狀態的起算時間直接從境外離婚登記機關的登記之日起計算,無須重新經過中國境內司法機關的法定承認程序。所以若夫妻婚姻關係通過境外離婚登記而終止的,則可以依據中國婚姻法規定就相關財產在中國境內進行訴訟。

六、 離婚判決由境外司法機關做出的訴訟時效起算

各國法院對本國的當事人享有管轄權,除非國家之間就民事判決的承認達成協議,否則一般各國均不承認他國對本國當事人所作的判決。但是由於婚姻關係是最基本的人身關係,對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產生重要影響,所以在對待外國法院所做出的有關婚姻關係的民事判決,在不違反基本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各國一般均原則可以予以承認。我國也不例外,我國對境外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實行的是由法院做出承認與否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台了《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和《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根據這些法律。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外國公民如果其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也可以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

申請承認的結果是該離婚判決在中國的民事效力從裁定之日起在中國生效,即從裁定之日起申請人方可以視為已離婚,並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當然該判決書的境外效力在判決書作出之日起就在境外發生效力,無需得到中國法院承認與否。換言之,在中國法院作出承認裁定之前,當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也無法取得婚姻登記。同樣,如果一方當事人欲按照婚姻法四十七條規定分割相應財產,則只能在離婚判決被中國法院承認之後方可進行,若在此之前即提出分割財產,因雙方婚姻關係還未被中國所承認,當然就不能算雙方已經離婚,自然也就不能適用四十七條的規定。

所以在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並被中國法院承認的情況下的財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時效最早也只能從離婚判決被法院承認之日起才可以開始計算。當然若新發現財產在承認判決之後的,該訴訟時間應當從發現財產之日起計算。

需要注意,離婚財產分割中有動產,也有不動產,在對不同財產的訴訟時效上面,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太一樣。另外,涉外離婚財產分割訴訟時效也有可能與國內離婚財產分割訴訟時效不同。希望大家能夠多多注意這些細節的地方,這樣才能在訴訟過程中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