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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管轄異議應該在什麼時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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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管轄異議應該在什麼時候提出?

一般來説,雙方簽署合同的時候會明確合同管轄地,一旦發生糾紛可以向管轄法院提出訴訟。如果一方對法院是否具備案件管轄權產生異議時,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重新確定管轄法院。提出異議就有期限要求的,逾期法院則不會受理,那麼民事訴訟管轄異議應該在什麼時候提出?下面小編介紹下管轄權異議方面的知識。

一、民事訴訟管轄異議應該向誰提出?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法院經過複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複查,認為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過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

二、民事訴訟管轄異議應該在什麼時候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

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提出。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後,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應該以書面形式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請。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管轄異議應該在答辯期內,逾期未提出就代表了當事人放棄該項權利。上級法院經過調查後,發現原法院的確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會將案件發到具備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是被告的權利,要學會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