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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案件管轄異議什麼時候提出?

一、名譽權案件管轄異議什麼時候提出?

名譽權案件管轄異議什麼時候提出?

1、名譽權案件管轄異議應該在答辯狀期間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

(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後,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二、侵犯名譽權案件如何舉證?

(一)侵權事實的有關證據:

1、以文字或音像製品形式侵權的,提供相應載體。

2、以口頭形式侵權的,提供證人證言或有關證明材料。

3、以其他形式侵權的,提供相應證據。

(二)侵權後果的有關證據: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據。

2、造成精神損失的,提供相應證據。

(三)原、被告若為法人,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四)需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授權委託書。

對於名譽權的侵權案件,一般來説,是由侵權行為地、或者是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來管轄。為了節省名譽糾紛案件處理的時間,名譽受害者在向法院起訴的時候,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先確定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