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哪些?
民事訴訟現在已經很常見了,實踐中的民事糾紛也是很多的。大家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選擇用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也是很正確的。其實在民事訴訟中為了更好的進行案件審理,都需要提供證明和證據的。但是大部分人不瞭解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哪些。就讓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進行解答吧。
一、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定義。
證明對象又稱證明客體,是指證明主體運用一定的證明方法加以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的實體法律規範所確定的要件事實。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辨、反駁和提出反訴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其他事實,都是需要證據加以證明的。
二、民事訴訟中證明對象的特徵。
1、證明對象的確定有賴於當事人提出的請求。
2、證明對象是實體法律規範中的要件事實。
3、證明對象是必須以證據進行證明的事實。
4、證明對象與證明責任緊密聯繫。
三、成為證明對象的三個條件。
(1)該事實對於正確處理案件有法律意義,或者是實體法上的意義,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義;
(2)雙方當事人對該事實存在爭議;
(3)該事實不屬於訴訟上的免證事實。
四、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哪些?
原則上,所有的案件存在爭議的事實均需要證明。但是,《證據規則》規定了一些免證事實,從學習、考試的角度看,大家應當重點掌握免證事實的範圍,除了免證事實之外的事實,均應當成為證明對象。
1、免證事實的範圍:
(1)眾所周知的事實;比如説十月一日是國慶節,五月一日是國際勞動節,太陽每天從東方升起,從西邊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會圓。這些當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證據證明的。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實;
通過基礎事實的證明就能得出結論事實的存在。換言之,作為當事人,結論事實是需證明的。只需證明基礎事實的存在,就能證明出結論事實的存在。
(4)預決的事實;就是為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或者仲裁文書,所確定的事實是不需要證明的。
(5)如果某一個事實已經被公證文書所認定的,在法庭上當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證明。所以現在在一些重要的情況發生之後,做一個公正是解決日後糾紛的一個很好的手段。
(6)自認的事實:自認是在法庭上,一方當事人做出的對己方不利的陳述,就叫做自認。自認的事實一旦做出之後,法院是會採信它。對於對方當事人而言對於某一個事實就不需要做出一個證明了。
2、證明對象的範圍:
(1)民事實體法事實;比如原告要證明原告要主張被告向他還款一萬塊錢,原告就必須要證明以下事實:第一個要證明存在過借貸合同,雙方曾經有過借貸協議。第二個要證明被告確實從他手中拿手了借貸合同當中所約定的數額的金錢。這些事實都被稱為實體法的要件事實。原告必須證明了實體法事實之後,才能主張他的權利。
實體法事實成為一個證明對象,這是第一類證明對象。
(2)程序法事實;比如説原告主張法官迴避,理由是法官曾經接受到被告提供的利益。如果原告要想用這個理由申請法官迴避的話,原告就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這些問題。由於這些問題是一個程序法問題,所以我們説程序法應該成為一個證明對象。
(3)證據事實;有的時候,證據本身也會成為證明對象,因為證據本身是一種現存的事實,而這個現存的事實本身是不是真實的,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話,提供證據的當事人要證明這個證據是真的。比如説原告拿出一張借條説被告曾經借了他一萬塊錢,並且寫了張欠條,被告説,欠條並不是我寫的,上面簽名是偽造的,究竟這個欠條是真的還是假的,就要證明,原告可以申請鑑定機構對簽名的真實性做出鑑定,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就是要證明這張欠條,這個證據本身是不是真的。這樣,證據本身就成了一個證明對象。
(4)外國法和地方性法規、習慣。(本國法不屬於證明對象)如果一個當事人在法庭上面主張適用外國法或主張適用地方性法規和習慣,當事人就應當把外國法的文本及地方性法規的文本交到法庭上去。因為作為法官他只有義務瞭解本國的法律和法規,而對於外國的法規法律,以及地方性法律及習慣,是沒有義務瞭解,也是不可能瞭解的。所以當事人如果想讓法官用這種法律制度,用這些地方性法規及習慣,就必須把這些告訴法官。
綜上所述,大家瞭解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哪些了吧,除了免證事實、推定的事實、預決的事實、自認的事實等這幾個情況外,其他的在原則上都應當成為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對象。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主要包括上述四種,大家瞭解了證明對象的範圍在訴訟中也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可以更好地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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