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的證明對象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案的時候都會有一個證據質證的過程,通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剖析案情,理清案件思路,還原案件事實,以供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作為評判,而民訴案件和刑訴案件的質證對象也各有不同,今天我們要談的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證明對象。
一、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定義
證明對象又稱證明客體,是指證明主體運用一定的證明方法加以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的實體法律規範所確定的要件事實。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辨、反駁和提出反訴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其他事實,都是需要證據加以證明的。
二、民事訴訟中證明對象的特徵
1、證明對象的確定有賴於當事人提出的請求。
2、證明對象是實體法律規範中的要件事實。
3、證明對象是必須以證據進行證明的事實。
4、證明對象與證明責任緊密聯繫。
三、成為證明對象的三個條件
1、該事實對於正確處理案件有法律意義,或者是實體法上的意義,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義;2、雙方當事人對該事實存在爭議;
3、該事實不屬於訴訟上的免證事實。
四、需用證據證明的事實即證明對象
1、當事人主張的有關實體權益的法律事實;
2、當事人主張的程序法律事實;
3、證據材料;
4、習慣、地方性法規(主要指非法院本地區的)和外國法;
5、特別經驗規則,主要是指專門性的特殊行業的經驗規則。
五、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
1、自然規律及定理;
2、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
3、眾所周知的事實;
4、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5、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以上就是關於民事訴訟案件的證明對象有關的內容,主要從證明對象的特徵、證明對象的條件、需要證據證明的證明對象和無需證明的事實等方面詳細闡述了民事訴訟案件中證明對象主要就是通過訴訟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當庭陳述來證明、還原案件的真實情況。更多關於民事訴訟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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