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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可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嗎?

未成年人不可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未成年人不可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嗎?

我國民法規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是18週歲。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 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 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然,這裏還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 智力健全,不屬於《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的精神病人。 需要明確的一點是,法律確定年滿18週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主要考慮是自然人的智 力狀態,而不考慮自然人的經濟狀況。因此年滿18週歲的自然人沒有經濟收入的,仍然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在校學習的大學生。這些人如果因為違法行為需要承擔責任的,首先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沒有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根據《民通意見》第2條的規定,指“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人民羣眾一般生活水平”。將這些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利於他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利於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已經參加工作的人,都應當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另外只要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後來失去工作,也仍然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類:分別是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後果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規定: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第13條第2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他們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對事物有一定的識別和判斷能力,因此他們可以從事一些民事法律行為。但是由於他們的智力水平和判斷能力的影響,因此法律對他們的行為能力給予必要和適當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進行的民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後獨立進行。法定代理人由監護人擔任。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定: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第13條第1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區別在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法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他們要從事民事活動,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監護人擔任。對選擇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法院這類問題,民事訴訟法做出了相當細緻合法的規定,有效的解決了此類涉外民事訴訟要在國內起訴的問題,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選擇了法院後就可以上交訴訟書,這樣避免了出錯,更好的解決問題。

未成年人不可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時,就表明還沒有到達規定年齡,而在10週歲到18週歲的人,則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當已經滿16週歲,那麼就要考慮更多的生活因素和身體健康因素來考察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對於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