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成為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
一、哪些人可以成為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
按照民訴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成為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公民接受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權委託書;
(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三)系近親屬委託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與當事人存在近親屬關係的書面材料;
(四)系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應當提交推薦證明;
(五)委託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受委託人系其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關係等證明材料;
(六)委託人和受委託人雙方簽名的《受委託人在訴訟代理中不收取報酬的承諾書》。
三、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的權限是什麼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
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係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
對於前一類權利,由於與當事人的利益關係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權限。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託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些都是不嚴格的。對此,《民訴意見》第69條專門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正確的授權方法是明確地寫明授予何種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
由此可見,在大部分民事案件中,都是由委託代理人完成,自己訴訟的案件很少,畢竟民事訴訟涉及到的法律知識很多,通過自身很難完成。按照規定,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等都可以成為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律師作為代理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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