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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權利的取得跟中止是什麼時候?

一、自然人民事權利的取得跟中止是什麼時候?

自然人民事權利的取得跟中止是什麼時候?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根據這一規定,我國民法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與自然人的生命存續時間相一致。

1.出生時間的確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既然始於出生,則如何確認出生時間即成為重要問題。我國民法理論一般認為,應當以胎兒活着脱離母體的時間作為出生時間。關於出生時間的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條明確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户籍證明為準;沒有户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證明認定。”

2.關於胎兒利益的保護問題。按照上述規定,尚未出生的胎兒自然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胎兒畢竟有成為民事主體的現實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認並保護其利益。但是這種保護是以胎兒活體出生為條件的。例如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3.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因此,死亡是民事權利能力消滅的惟一原因。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

二、民事權利的相關規定

中國對民事權利的研究有很大的發展,對人格權的研究最為突出,對股權(股東權)和著作權的研究也受到重視。但是對各種民事權利只作分離的孤立的研究是不夠的,必須把各種權利放在一個整體(民事權利體系)中來研究,才更好些。

要把各種民事權利組成一個體系,首先有個分類的問題。分類就要有一定的標準。一般民法書都講到的普通的分類是:依權利的內容分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依其作用分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依其效力所及的範圍分絕對權與相對權;等等。在這中間,最重要的是第一種,可以説這是一種基本的分類。因為作為分類的標準,“內容”是最重要的了。依第一種分類構建的權利體系,對人們認識民事權利的整體情況和各種權利的特性,最為便利。所以通常講的民事權利體系,首先指的是這樣建立起來的體系。

這種分類以民事權利的內容為標準。所謂權利的內容是指因享有權利而受到保護的利益。隨着社會發展,這種受保護的利益也在發展。某些“利益”不受保護了,這種權利也失去地位,如夫權;某些利益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提高了,這種權利的地位也應提高,如人格權;此外,有的權利的性質應該重新確定,如知識產權;有的權利應該給予應有的地位,如社員權。有必要對傳統的民事權利體系加以審查,重建民事權利的體系。

民事權利的內容,即其保護的利益,極為複雜,而且隨着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增多,因而依這一標準對民事權利所作的分類,很難把一切民事權利網羅無遺。但不能因此而放棄這種分類,因為實在找不出一個更好的辦法。現在只好仍用這種分類而把各種民事權利最大限度地網羅進去。

綜合上面所説的,民事權利這種權利只要是一出生就會有的,而且這種權利要直到死亡之後才會消失,如果是執法人員宣告死亡的,那麼就會意味着這個人下落不明,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這個人的民事權利也會被終止,所以不同的情況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