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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報警之後怎麼辦

交通事故報警之後怎麼辦

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如何處理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

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根據法律規定是可以報警的。但由於事故現場已經被破壞,所以一般很難劃分責任,除非當事人保留了相關的證據,如現場照片,視頻記錄等。一旦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二、對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有什麼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有以下幾點:

1、處理事故的人員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2、現場處置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交通事故認定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敍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4、賠償調解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接到交通事故報警以後公安機關應該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查,然後決定是否受理。對於不受理的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告知其不受理的具體理由。同時對於受理案件,公安機關應該進行出具交通事故證明。

標籤:交通事故 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