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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訴訟證據的銀行匯款憑證丟失補辦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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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訴訟證據的銀行匯款憑證丟失補辦可以嗎?

作為訴訟證據的銀行匯款憑證丟失補辦可以嗎?匯款憑證在電子支付發達的現代社會幾乎不會被用到,而且截圖已經成為有效的法律證據之一了。需要匯款憑證可在網上銀行查詢到電子版,若需要紙質版本,可以攜帶身份證到銀行重新領取,也可用其他形式的證據進行訴訟,為了讓證據更加齊全,可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以下是相關資料:

一、銀行匯款憑證相關資料

(一)銀行匯款憑證效力

銀行匯款憑證是我們在處理經濟事務中都會保留的證據,其如果作為訴訟證據是否有效呢,這需要我們的明確。如借款等,許多人為了證明自己借錢給對方都採用轉賬的方式來獲得證據,否則可能無法證明雙方發生了借貸關係。

那麼,我們所收集的銀行匯款憑證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深圳湘軍認為,不管從什麼渠道獲取的銀行匯款憑證,只要能夠證明雙方發生了匯款行為,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許多當事人需要保存相關證據,以避免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

(二)銀行匯款憑證有哪些

一般來説,銀行匯款憑證有以下幾個方面:

1、如果通過櫃員機轉賬匯款,可以打印交易憑條,作為轉賬匯款的交易憑證。但是打印的憑條需要正確,有時候由於櫃員機的故障很可能打印出來的憑條是殘缺的,無法證明雙方發生了匯款行為。而很多時候櫃員機缺紙等原因無法打印憑條,也是制約我們獲得憑證的重要原因;

2、如果在銀行櫃枱進行匯款轉賬,其所提供的證據相對較多,包括轉賬憑條,銀行的監控錄像和銀行系統的交易記錄等都可以作為匯款的證據;

3、另外,網上交易的快速發展也給了轉賬匯款更多的渠道,但網絡上進行轉賬匯款無法獲得紙質的憑條,需要我們通過網絡金融服務提供商來為我們提供電子版的匯款憑條。同時,網上銀行的交易記錄和細明等也是我們匯款憑證,在進行訴訟的時候可以向法院申請調用。

一般來説,只要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來完成交易都可以獲得相應的匯款憑證的,這是我們不用擔心的。只是如果採用不記名的方式轉賬匯款,可能無法證明該筆匯款是我們支付的,因此特別針對不記名方式的匯款要小心處理,儘量到櫃員機等能夠留下較多證據的地方進行匯款,保證後面發生糾紛的時候能夠獲取訴訟證據。

二、如何查詢、補辦

如果是用卡匯的,就去查明細,有櫃員號,可以查傳票的複印件;如果是現金匯款,找到櫃員,請他幫你查傳票的複印件,不過要知道準確的時間和金額,然後憑你的身份證到你辦理匯款的櫃枱去申請補制回單。補制回單的業務有的銀行是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的,大約五至十元。

1、網銀查詢批量匯款詳情方法

登錄網上銀行,選擇“全部-匯款-批量匯款-交易明細”功能,查詢或下載近1年的批量匯款明細。點擊批次號後查看電子回單。

温馨提示:批量匯款提交成功後,該筆明細狀態為待處理,批次處理後扣款,明細狀態顯示為交易成功或失敗。交易成功的每筆明細後都有電子回單。

2、手機銀行查詢匯款詳情方法

登錄手機銀行,選擇“最愛-轉賬匯款-匯款明細”功能,即可查看近1個月的匯入/匯出詳情;點擊右上角“更多查詢”可查看近1年的詳情信息。對於付款交易,還可查詢、保存或轉發電子回單。

三、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1、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複製件。是副本或者複製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説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品或者照片。提供複製品或者照片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説明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説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電子版和紙質版都可以通過銀行、銀行網站獲取,部分方法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法院提供收集證據的服務,有正當理由、知曉合理收集途徑的可以申請調取不同類型的證據,包括各種銀行憑證。以上的申請規定僅供參考。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