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超過六個月是駁回起訴嗎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超過六個月是駁回起訴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超過六個月向法院申請,法院會駁回起訴的。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再審的目的在於糾錯,旨在完全推翻原判決。由上級法院管轄有利於實現內部監督。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在於保護權利,只須撤銷原判中對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對其的效力。
原判法院對了解案情,便於快速解決糾紛,提高訴訟效率。另外,如生效裁判是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應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法院審理認為訴訟請求成立的,原生效裁判中對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對第三人失去效力,第三人得以對抗原訴當事人的請求,但在原當事人中繼續有效。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出條件
(1)是提出主體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決內容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2)是第三人未能參加訴訟成為案件當事人,且未能參加訴訟是非因自己的原因;
(3)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調解書損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4)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間必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該規定為除斥期間;
(5)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法院對此類案件不具有管轄權。
任何案件都有法定的訴訟期,只要沒有在法定的時間之內提起,人民法院就會默認放棄權利。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大家找個比較專業的律師為自己排憂解難,可能因為自己的不專業會給自己造成重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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