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中提出反訴的時間是多久
一、提出反訴的時間是多久
被告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反訴,以保障原告的的答辯權利,並且便於法院在開庭之前確定案件的爭議。
二、提出反訴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反訴是被告提出的獨立的訴訟請求,因此即使原告撤訴,被告的反訴依然可以繼續,而不會因原告的撤訴而不成立或終止。
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3、反訴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指反訴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的方式、時間及審理等條件。
(1).反訴提起方式。反訴是民事訴訟所獨有的,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允許反訴?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畢竟都是民事訴訟,原、被告主體地位平等,所以應允許反訴。
(2).反訴的管轄權。是否要求審理本訴的法院本來對反訴也有管轄權?即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如果審理本訴的法院無管轄權,該法院能否受理? 反訴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轄來説,只要反訴請求的標的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因為專屬管轄多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訴成立。這一點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得到有力的證明。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權的主體主動向駐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時,享有管轄豁免權的主體即不再享有管轄豁免權,審理本訴的法院有權受理反訴。就級別管轄來説,如果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應由級別較高的法院審理或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應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反訴和本訴均可一併由審理本訴的法院審理,即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訴。這在立法上應明確作出規定。
民事訴訟中的反訴一般是由被告一方提出的,當熱反訴的提出往往都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並且《民事訴訟法》中就提出反訴的時間也做出了嚴格的規定。當熱,此時提起反訴必然也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法院是可以不對反訴進行立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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