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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狀提起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反訴狀提起時間是什麼時候

反訴狀提起時間是什麼時候?

對於民事反訴狀應當在什麼時候上交法院的問題,民訴法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提交時間,最高人民法院有兩個不一致的規定:一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二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把反訴條款安排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之間,説明是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可以提出反訴的。所以,只要被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交反訴狀,提出反訴,法院就應當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二、反訴狀是什麼

反訴狀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以抵銷或吞併對方訴訟請求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關的新的訴訟請求時使用的文書。

三、提起反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六)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七)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四、不適合反訴的案件有

(一)沒有被告稱謂的訴訟案件不適用反訴。

(二)法律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反訴。

(三)某些基於婚姻家庭關係的人身權的案件不適用反訴。

五、反訴與反駁的詳細區別

反訴不同於反駁。反駁,是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的辯駁。包括提供相反的證據;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提出新的法律根據,反駁原告起訴援引法律的錯誤,以此論證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

反駁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也是被告在訴訟中經常採用的防禦手段。反駁的目的雖然也在於使原告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但它並非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反駁是被告的單純防禦行為,而反訴則是被告通過發動進攻來進行防禦。區分反訴還是反駁,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

(一)是性質不同

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

(二)是前提不同

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並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

被告反訴的目的除抵消、吞併、排斥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使本訴的原告敗訴外,還對本訴的原告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主張獨立的權利。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

在審判實踐中,有的被告答辯時沒有明確提出反訴,而是在反訴過程中提出了反訴,有的內容實際具備了反駁的條件,並提出了反訴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反訴受理、審理。如果材料不夠充分,可令其補充。

同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2條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與價款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的規定,應由被告預交反訴案件受理費。使被告弄懂反訴與反駁的不同。並應要求原告就該反訴進行當庭答辯,由於實踐中這種情況往往是反訴請求與反駁意見同時並存。因此,審判人員就需要對二者進行區分,以便更準確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辯中的訴訟請求,從而完善在程序上的各個環節,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最後,我國反訴狀提出時間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或者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在當事人對反訴有理有據的時候,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反訴是對當事人最為有利。

標籤:訴狀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