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反訴的條件和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反訴的條件和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反訴的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因為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並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否則,要是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出反訴,必然重新進行訴訟程序,也會造成一些重複勞動,拖延本訴的審理。
反訴界定
對於反訴,我國學者較有代表性的表述有“在已經開始的本訴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其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民事訴訟中的反訴,就是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通過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相反的民事權利請求”。“本訴是原告提起的訴訟,反訴是在本訴的基礎上產生的訴訟。反訴與本訴有牽連,但與本訴不同,在已經提出的訴訟中,本訴被告以原訴(或稱本訴)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與原訴有直接聯繫的獨立的訴訟請求,以達到抵消、動搖或吞併原訴的目的,這種反守為攻的訴訟稱之為反訴”。
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筆者認為,反訴是一種特殊的訴。按照通説,民事訴訟中的訴,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請求。當事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執,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通過審判方式予以保護,這相應的體現為原告的起訴權和被告的反訴權。反訴者只能是本訴的被告,反訴是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的一項訴訟權利,本訴的原告不得就反訴再提出反訴。所以,反訴可以界定為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一種獨立的特殊之訴。
反訴一般構成要件:
(一)本訴正在進行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二)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則反訴不得與本訴合併審理。
(三)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
(四)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個請求為另一個請求的先決問題。
(五)反訴需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綜合上面所説的,反訴主要就是針對於被向原告提起的訴訟,但對於提起反訴我國是有規定的條件,而且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才能夠提起而,這樣法院才會進行審理,所以,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自己都是有權利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這也是體現了法律地人人面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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