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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公司泄露個人信息及其他風險

網貸公司泄露個人信息及其他風險

隨着經濟的發展,互聯網技術發展速度也非常快,傳統的貸款方式也不是隻侷限於銀行貸款,新興起的網貸也備受關注。網貸有很多優勢,比如借款方式比較簡單,手續的辦理也比較便捷。但是網貸也有很多風險,網貸公司泄露個人信息也不是一件比較稀奇的事。

一、網貸公司泄露個人信息

網站或者擔保機構都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份、財產信息,一方面為投資人提供選擇借款人的憑據,另一方面也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若網站的保密技術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給網站的個人身份、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容易泄露,借款人的隱私權則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二、如何防範網絡借貸風險

1、擔保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係,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利率問題

《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網絡借貸有怎樣的風險

(一)投資人的法律風險。

1、資金的來源缺少監管。

2、違約責任追究困難。

即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本付息的風險。在P2P網絡借貸過程中,平台僅僅是在借款人和投資人之間扮演了中介的角色,為借貸雙方提供融資信息配對服務,協助雙方順利完成

3、沉澱資金安全性低,有可能中途被網站等其它人員挪用。

(二)借款人的法律風險

1、借款人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也明確規定了量化起訴標準,即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這意味着網絡借貸應當受制於法律尺度的限制,不能稍有逾越。但是根據網絡公佈的借款成功的具體標的的情況看,也有個別借款標的超過了30 户,而且有些超過最高投資人數額的借款標的,平台沒有起到限制作用。

2、面臨利率自由化的風險。

 網絡借貸平台通過採用優先投標規則,以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為原則確定最終的借款利率,是一種完全由借貸雙方自主確定、完全體現市場需求和供求關係主導下的自由利率。

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利。我國的法律對於網貸中的具體事項有相關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還是會出現一些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問題,所以大家還是在網貸前瞭解在貸款時會出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