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險合同效力終止和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一、主險合同效力終止和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發生的原因不同
保險合同的終止,除因解除而終止外,一般不存在當事人違約的問題,是合同的自然消滅;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是因投保人違約而造成的,即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超過規定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
2、兩者產生的後果不同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不存在恢復效力的問題,當事人如需維持保險關係需另訂合同;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後,根據當事人就是否恢復合同效力所達成的協議,合同可能復效.也可能被解除。
合約解除的法律後果依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而不同。
合約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是合同關係溯及既往的消滅,合約如同自始未成立。
合約解除無溯及力,是指合約解除僅僅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解除之前的合同關係仍然有效。
合約解除有無溯及力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我國法律,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合同解除效力溯及於合同解除之時,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解除效力不及於已履行部分。
二、保險合同終止與保險合同解除有什麼不同?
1、直接原因不同
保險合同終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屆滿、履行完畢、主體一方死亡或消滅等法定或約定事由的發生;保險合同的解除雖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約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險合同的終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屆滿或履行完畢,此時保險合同也隨之而終止,所以也叫自然終止;保險合同解除時,原有合同並未履行完畢,期限也未屆滿,而是將正在生效的保險合同提前終止其效力。
3、法律後果不同
保險合同終止後,原合同權利義務歸於消滅,不存在溯及既往的問題;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終止合同,存在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問題。
保險合同簽訂之後,雙方當事人也是需要按照保險合同的內容來履行自身的業務的,但是有一些特殊的情形,有可能會導致合同的終止,或者説是合同的中止,兩者雖然讀音相同,但是產生原因和法律後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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