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訴訟時效完成僅消滅實體請求權
訴訟時效是以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事實狀態為前提的,這與消滅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前提相一致。同時,訴訟時效完成後,權利人喪失的並不是向法院起訴的權利,權利人仍有權向法院起訴,只不過權利人喪失了通過訴訟獲得救濟的權利,法院不再保護其權利。因此,訴訟時效完成後權利人的實體請求權消滅,而不是程序上的請求權消滅。因實體上的請求權,是權利人取得勝訴的根據,所以又稱為勝訴權。
(二)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
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當事人既不能協議排除對訴訟時效的適用,也不得以協議變更訴訟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
訴訟時效規範為普遍性規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訟時效適用於各種民事法律關係。
三、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對象不同。
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價值取向不同。
設置訴訟時效的價值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係;設置除斥期間的價值在於消除當事人關係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係。
4、期間和計算不同。
訴訟時效一般長於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5、適用的主動性不同。
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我國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法定事由,相較於訴訟時效的中止,比較常見的是訴訟時效的中斷,因為處理民事糾紛的方式很多,無論是協商、調解還是對方同意履行相關義務,都能中斷訴訟時效,但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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