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審後申訴請求會被受理嗎?
一、民事二審後申訴請求會被受理嗎?
由於實施二審終審制度,所以當事人對二審判決結果不服的,不能再提起上訴,但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
1、上訴是當事人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並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裁定的訴訟行為。
2、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的處理案件的一種訴訟請求。
3、兩者的主要區別:
(1)上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但申訴僅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材料來源,是否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由司法機關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生效裁判確有錯誤、並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審判的條件,才能開始審判監督程序。
(2)其次,上訴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申訴則不相同,申訴的提出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申訴的期限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民事糾紛案件的當事人,若是在拿到二審法院下發的裁決書、判決書之後,發現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或者是發現審判案件的司法職員應該回避卻沒有迴避等的情形,可以提出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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