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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後刑事被害人可以申請抗訴嗎?

審理後刑事被害人可以申請抗訴嗎?

一、審理後刑事被害人可以申請抗訴嗎?

審理後刑事被害人可以申請抗訴,但是需要在滿足相應的條件下才會被法院受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二、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含義

1 、抗訴的含義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作出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一種訴訟活動。

2、再審程序的抗訴與上訴審程序抗訴的區別

再審的抗訴是人民檢察院抗訴形式的一種,同上訴審程序的抗訴一樣,同屬於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活動,其目的都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但是,二者也有區別:

第一,抗訴針對的判決和裁定的性質不同。上訴程序的抗訴,是針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

第二,啟動抗訴的主體不同。上訴程序的抗訴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有權抗訴外,只有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權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提出抗訴意見,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三,抗訴的期限不同。上訴程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於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於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第四,抗訴的作用不同。上訴程序的抗訴,是在一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未發生法律效力時提出的,只要在抗訴期間內依法定程序提出了抗訴,一審裁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必然進入二審程序。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主要是對錯誤的裁判的一種救濟,檢察機關只有對那些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才能對其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抗訴。

如果被害人對於案件的審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提起抗訴,申請重新對案件進行調查和重新判決。但是這需要在有新的有效證據或者證明之前的判決結果中有明確的漏洞或者不合理的地方,法院才會受理,否則沒有任何理由的申請抗訴法院是有權不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