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工傷認定民事訴訟會被受理嗎?
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也為了督促民事主體積極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我國現行法明文規定,公民必須在訴訟時效之內提出訴訟請求。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着職員在認定時效過後,依舊沒有做工傷認定的情形,那麼,此時,沒有工傷認定民事訴訟會被受理嗎?
一、沒有工傷認定民事訴訟會被受理嗎?
沒有工傷認定可否直接起訴,但是在工傷認定期限之內的不予受理。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發生爭議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未經工傷認定的,事故性質未經確認,在工傷認定期限之內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當不予受理;超過工傷認定期限的,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而非工傷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工傷認定到期沒做還可以如何處理?
由於工傷保險賠付是基於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的發生,其實質都是基於某一侵權行為的發生。從法理上説,一方面,工傷職工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法規請求工傷保險賠付,另一方面又可以根據侵權行為法向加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從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及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來看,工傷職工可以同時享有工傷保險請求權和民事賠償請求權;《工傷保險條例》也取消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不能兼得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從上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有的是正面規定工傷職工同時享有工傷保險請求權和民事賠償請求權,有的未作規定,但均未從實體上否定工傷職工的民事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解釋為是一種程序性的規定,即當出現工傷事故時,受害職工應當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按《工傷保險條例》無法獲得賠償時,才能按民事侵權進行處理。也就是説,超過時間未做工傷認定,那麼我們仍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按民事侵權處理。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知道,沒有工傷認定民事訴訟也是會被受理的,但是若還在工傷認定時效範圍內,該訴訟請求不會被司法機關所受理。若職員受傷後,用人單位主動承擔賠償責任,且職員也接受賠償之後,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單位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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