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法期間的分類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的分類是什麼?
1、法定期間,指法律明確規定的期間。法律規定某項訴訟行為只能在一定的期間內進行,超過規定的期間,所進行的訴訟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定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申請予以延長或者縮短。法定期間又可以分為不變期間和可依法定條件變更的期間。不變期間指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人不得改變的期間。比如上訴期間、申請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等。可依法定條件變更的期間指由於特殊原因,人民法院可予變更的期間。比如審理案件的期限由於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報法院院長批准延長。
2、指定期間,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於具體訴訟事項所指定的期間。比如指定當事人在期間內補正起訴書中的欠缺。指定期間是對法定期間的必要的補充,是一種可變的期間,人民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指定某一訴訟行為的實施期間,可以適當延長或者縮短,甚至還可以取消原來指定的期間。人民法院指定期間時應注意:指定期間要明確、具體,有起止時間;指定期間的長短要與行為實施的難易程度相適應;指定期間不能與法定期間相沖突。
二、期間和期日的區別是什麼?
與期間相聯繫的一個概念是“期日”,指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與人民法院會合進行訴訟的時間。比如開庭日期、宣判日期等。期間與期日有以下區別:
1、期間有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期日一般是指定的;
2、期間有開始期與終止期;期日只有開始期,不規定終止期,終止期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3、期間一般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人民法院單方進行某種行為應遵守的期限;期日通常是各主體共同進行訴訟活動的日期。
4、期間開始後,不一定發生某種法律行為,如對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當事人不一定上訴;期日一開始就必定會發生某種行為,如法院指定的開庭日期一到,就必須開庭審理。
5、期間以年、月、日、時計算;期日以日、時計算。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領域,期間又有了不同的含義。民事訴訟法期間有兩種,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通常上,指定期間的法律效力要低於法定期間,並且不能與法定期間有衝突。除此之外,還期間和期日之分,大家要學會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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