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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濫用訴權的類型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濫用訴權的類型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濫用訴權的類型有哪些?

濫用訴權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惡意訴訟和不正當行使訴權。

(1)惡意訴訟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但為了實現自己不正當的利益或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訴訟行為。惡意訴訟一般包括假意訴訟、欺詐訴訟、騷擾訴訟等形式。

(2)不正當行使訴權是當事人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缺乏合理的根據,違反訴訟目的而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訴訟權利,糾纏法院和相對方當事人,拖延訴訟,從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財力浪費的行為。

二、具體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惡意訴訟。惡意訴訟是指訴訟的當事人濫用訴權,惡意提起訴訟,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為。惡意訴訟作為一種針對應訴人的行為,它不僅會給應訴人造成物質上的損失,有時還帶來精神上的極大傷害。此外,在現有法律還無法對惡意訴訟形成強有力制約的情況下,希圖通過“打官司”破他人之財、揚自己之名的事例越來越多。

(2)訴訟欺詐。訴訟欺詐是指行為人在虛構的事實或者偽造的證據的基礎上,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經由符合訴訟程序的表面形式,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從而達到損害他人利益、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違法行為。對於“訴訟欺詐”與“惡意訴訟”的關係,論者的觀點多有差異,有等同説、區別説、部分重疊説等。

(3)通謀。通謀作為要件僅適用於原、被告通過訴訟詐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通謀應當形成於行為人起訴之前,至於通謀是否以另一方對詐害的具體目的有完全清楚的認識,筆者持否定的態度,只要雙方彼此瞭解並不存在提起訴訟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即可。例如在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訴訟中,原、被告之間對於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自然是心知肚明,如果被告對於原告的起訴採取接受的態度,即可推定通謀的存在。

以上就是民事訴訟中對於濫用訴權的相關認定和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辦理,對於民事訴訟中的訴權也是屬於社會的公用資源,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