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的損失應由誰賠償?
一、訴前財產保全的損失應由誰賠償?
訴前財產保全的損失應由申請方賠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對方當事人財產損失的,申請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敗訴不是判斷當事人應承擔侵權責任的唯一標準。作為一般侵權行為,主觀上有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之一。
財產保全損害賠償從性質上看屬於侵權損害賠償,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上的規定,而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主張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無過錯責任。我國《民法典》以一般責任條款的形式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表明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適用範圍與其在侵權行為上的地位,而財產保全申請錯誤造成的損害賠償即屬於一般侵權行為,應當首先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另外,《民法典》還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説,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時候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含義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以損害事實為依據,必須是在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不得以損害事實作為侵權責任的歸責標準。”訴訟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不應當作為特別情況而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申請財產保全侵權的方式有幾種?
“申請有錯誤”作為財產保全損害賠償成立的條件之一,申請人是否承擔責任,錯誤判定成為責任認定的關鍵。有學者對實踐中財產保全申請錯誤的類型進行梳理並提出了以下五種類型:
1、申請人不具有保全請求權而申請保全;
2、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
3、採取保全措施的對象錯誤;
4、採取保全措施的財產價值遠高於其請求;
5、所申請採取的保全措施發生錯誤。
當代社會在訴訟之前的話,完全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財產保全的,這樣的一種措施,主要是針對的是一些財產,可能在訴訟過程當中存在着轉移或者是毀損的狀態,但是由於錯誤的申請訴訟保全導致財產虧損的話,那麼申請人需要為此付出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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