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解除法律規定的情況有哪些?
一、訴前財產保全解除法律規定的情況有哪些?
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二、財產保全擔保費用怎麼支付?
財產保全擔保就是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如果因保全錯誤為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申請人或擔保人應予賠償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相應的把財產保全擔保分為訴前保全擔保和訴訟保全擔保。在提供擔保方面,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有所不同,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其申請;訴訟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也就是説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提供擔保的情形存在,當然如果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業依法駁回其申請。財產保全擔保方式一般為現金或實物抵押。
1、採用現金抵押的方式支付的擔保費用標準是:經一次審理程序為一個收費單位,訂立相應的收費標準,如需進行二審另行收取相應的擔保費用。一審擔保費為申請保全標的1.3~2%。二審按一審的收費標準的80%另行收取。
2、擔保限額:標的額20萬元以上。
三、財產保全面臨的法律風險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面臨的風險主要有:
1、申請財產保全過限,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保全後未在法定期間起訴致財產保全解除,引發賠償訴訟。
3、保全措施不當致使判後無法執行。
4、保全措施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落空。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前財產的保全對於申請者來説就是為了保障自己的財產防止他人進行轉移,但對於一些原因法院也是有權利進行解除的,同時在解除的時候也會説明其理由,所以,對於申請者在申請了保全之後就要立即的提起訴訟,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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