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金融合同 > 借款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用途虛設

金融借款合同用途虛設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金融借款合同 借款用途是什麼意思?

以下是關於金融借款合同 借款用途是什麼意思的回答。目前是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條款。
這主要是因為借款用途與借款人能否按期償還借款有着很直接的關係。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就會使原先當事人共同預期的收益變得不確定,增加了貸款人的借款風險,最終導致借款難以收回。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有些借款還是依據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國家的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發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國家的經濟政策有着直接的關係。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還會造成資金的使用不符合國家政策的情況。
這在《合同法》中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對借款用途作出規定的,借款人也應當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因改變借款用途對貸款人造成損害的,貸款人也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