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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4條怎麼解析?

在我們的社會規則中,《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處理一切民事糾紛的根本準則,對於我們整個社會個體之間的相關利益的維護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其中的34條明確規範了監護人的職責和義務。那麼,民法典第34條怎麼解析?為此,本站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法典第34條怎麼解析?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精解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解讀

本條第1款規定了監護人的職責:代理實施法律行為和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就前者而言,這是第23條的要求,即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至於後者,監護人的義務: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至於第2款所稱代理“監護權”中的“權”似乎只是表明,並不是任何人都有“權利”成為監護人。因監是為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而存在的制度,因此就其內容而言,監護主要表現為義務,如前段所述以及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第35條第1款第2句)。至於法定代理權中的“權”並非“權利”而是“權力”,即將以被監護人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直接歸屬於被監護人的權力。真正的權利是一種決定自己是否為或不為某事的意思力,而法定代理權顯然不是如此。尤其是本條第3款,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其義務屬性更為明顯。

至於第3款:該條是不完全規範,須不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利益受損且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才有承擔責任的可能;同理,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導致其遭受損失且監護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才需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增加第四款,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而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情形下,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有義務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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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民法典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