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條解釋是怎樣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是在原民法通則的基礎上演變而來的,它是對公民的合法權益作出規定,保障公民基本權益的法律。在《民法典》第三條中規定了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侵犯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這條要怎麼理解?《民法典》第3條解釋是怎樣的?一起來看看吧。
一、《民法典》第3條解釋是怎樣的?
《民法典》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1、【合法權益】合法權益指民事主體對構成自己的法律客體享有的權益,用法律客體命名。本條把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分為三種: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其他合法權益,具體規定在《民法典》民事權利一章。
合法權益也叫作權利或者法權。完整狀態的民事權利由三個部分組成:主體-主客體關係-客體。不完整狀態的民事權利是通過挖除法律關係中的法律主體或者客體而得到的。有三種:-主客體關係-客體、主體-主客體關係-、-主客體關係-。其中-主客體關係-客體是以法律客體命名的權利,簡稱法律客體權,如本條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主體-主客體關係-是以法律主體命名的權利,簡稱法律主體權,如自然人的權利即人權、法人權和非法人組織權;-主客體關係-,是以法律關係本身命名的權利,簡稱權利或者法權,如所有權、監護權等。如果用數學語言來描述,民事權利就是一個三元函項,法律主體、主客體關係、法律客體是三個變項,三個變項都確定的情況下,就是一個特定的民事權利。
每個特定的權益,其法律主體、主客體關係、客體都是確定的,依法都屬於特定的法律主體,只能由這些特定的法律主體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享有,也不得侵犯。這裏的任何組織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包括政府等其他組織。
2、【人身權利】指法律主體對自己的人身享有的合法權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種。人身權和法律主體不可分割,分類時是按法律客體命名的,如生命權、隱私權等。
【財產權利】指法律主體對自己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權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同一個物上的權利可能分屬於不同的主體,因而可能是多個財產。比如一套房子,甲有這套房子的所有權,而乙享有這套房子的抵押權。這時候,甲的所有權是有一定欠缺的,這個欠缺的部分就是乙的抵押權。抵押權的設立就是所有權的部分讓渡。這裏的房子雖然在物理上是一個物,但在法律上是兩個法律客體,分屬於甲和乙,分別與甲的不完整的所有權和乙的抵押權對應。對此,有學者將這裏的所有權和抵押權分別叫做自物權和他物權,是説所有權是對自己財產享有的權利,他物權是對別人的財產享有的權利。但這種分類有交叉性,也沒有體現出完整所有權和受限所有權的區別。實際上所有權的狀況是非常複雜的。
3、【其他合法權益】主要指知識產權和隨着社會發展可能產生的新的權益,或者其他不宜概括在人身權和財產權範圍內的合法權益。
二、民事主體包括哪些人?
我國的民事主體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於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包括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此外,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以及個人合夥,均是自然人作
為民事主體的特殊情況。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我國民法中的法人以有限責任為根本特徵,法人以自己的獨立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我國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民法典》中,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的主體為民事主體,民事主體包括了自然人以及法人,他們都有獨立的民事權利,不能受到其他人的侵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的權利一旦受到侵犯,行為人就會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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