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表決權有哪些不同
一、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表決權有哪些不同
這類會議多公司的決議不同,股東會議股東的表決權是基於其所擁有的股份而產生的權利,是股東固有和法定的權利,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的決議等不能將其剝奪。公司資本總額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為若干均等的份額,股東所持每一股份就有一表決權,根據股東所持股權比例不同,享有的表決權也不相同。
對於董事會會議的表決權與股東會議是不同的,董事會會議實行的是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每一個董事只能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的表決票可以分為贊成票、否決票和棄權票三種。
1、股東會和董事會是不同機構。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發展的重大問題,只有進行投資的股東才有資格才加會議,參與表決,一般是按照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
2、董事會是公司的日常管理機構,董事不一定是股東,董事長和董事都是由公司股東會任命的,董事會的表決權一般是按照人數確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董事會的表決事項一般都是公司正常運營中的常規性問題。
股東會行使職權,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進行。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應當以召開股東會會議做出決定的形式,行使自己的職權。但是,如果全體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將屬於股東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的形式做出決定時,則應當由全體股東在相關決定文件上以簽名、蓋章的形式做出決定。
二、股東大會
首次股東會會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召開的由全體股東參加的會議。召開會議,要有召集人和主持人,否則就開不起來。通常情況下,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但在召開首次股東會之前,公司的董事沒有選舉產生,即董事會還沒有組成,董事長也沒有確定,這就產生了首次股東會如何召開的問題。根據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出資最多的股東,也就是通常所説的大股東,其出資最多,利益預期最大,第一次股東會議由其召集和主持是適宜的。“出資最多”,應當是指向公司實際繳付的出資最多,只認繳而沒有實際繳納的出資,不應當計算在內。“召集和主持”,主要指負責首次股東會的籌備、組織、會議文件準備,以及安排和掌握會議的進程和推動有關各項決議的通過等工作。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會會議有兩種,一是定期會議,二是臨時會議。所謂股東會的定期會議,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召開的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這就要求公司章程對定期股東會會議做出具體規定,比如是一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或者一年召開兩次定期會議等,並明確定期會議召開的時間,如每年年底或者年初等。所謂股東會的臨時會議,是指公司章程中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時間召開的一種不定期的會議。臨時會議相對於定期會議,指在正常召開的定期會議之外,由於法定事項的出現而臨時召開的會議。臨時會議是一種因法定人員的提議而召開的會議。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主體要求是股東、董事、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茸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藍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議一般一年召開一次或兩次,也可以召開相應的臨時股東會議,對公司的重大事件進行決議表決。在表決時,應通知全部股東參加,表決時需要根據股東的數量和比例通過。不符合股東表決數量的 ,不予通過相關公司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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