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22條不當得利的內容是什麼?
在我們的生活過程中,不是一帆風順的。偶爾會被他人欺騙,被他人騙取財物等等。這時候,在法律的語境下,這種人所得的的利益就是一種不當得利。這是我國民法中規定的一種違法行為。通過這種行為取得的財產是不合法的。因為這是一種不正當的途徑。那麼,究竟怎麼樣的行為會被法律認定為不當得利呢?民法總則122條不當得利的內容是什麼呢?
一、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總則》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這也是基本延續我國《民法通則》對不當得利制度的規定。該條規定明確了不當得利人負有向利益受損人返還義務、利益受損人享有向不當得利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確了“得利人得利沒有法律根據”、“對方當事人利益受損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與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失之間有因果聯繫”三項基本構成要件。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對我國《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中沒有對“不當得利”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僅有這些法律規定,在處理具體不當得利糾紛中還是不夠的,在規範內容上仍存在欠缺,包括對不當得利的返還客體及其範圍、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排除事由、訴訟中“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這一構成要件的舉證義務由原告(利益受損人)負擔還是由被告(得利人)負擔等等。
二、不當得利的返還客體
關於不當得利的返還客體及其範圍,從利益來源看,利益應當包括所得利益和以該得利所獲的利益,返還不當得利理所當然應返還所得利益和以該得利所獲的利益;從利益形態看,利益可以是金錢、有體物,也可以是無體物的權利(包含權利憑證)等等,所受損失的利益返還不能的,譬如借用人歸還出借物時搞錯了出借人,不當取得該出借的人把該物已轉賣出去,無法返還該出借體物的,應由不當得利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補償受損人的價額損失,利益受損失人享有賠償損失請求權;如果得利人不知道得利沒有合法根據的,其返還責任可以因為得利喪失或因得利所受損害而免除。
三、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排除事由
關於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排除事由,是防範民法不當得利制度被不當、不道德利用的必要規則。有些表面上得利人的利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同時對方當事人也因此受到了損失,不過,從得利人取得該利益的基礎關係和原因看,乃是因返還不當得利請求人(表面上的利益受損失人)履行道德義務、知道無債務或因不法債的關係而讓他人獲利的;這些情形,就是不當得利請求權排除事由,於此類情形,即使原告利益有所失去,對方因此而得利,原告也不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其不得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小編還對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解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不當得利是法律中的否定性規定。希望人們可以不要有這樣的行為,這樣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當我們被侵權時,我們可以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希望大家能積極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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