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60條如何理解?
隨着我國法制化進程的不斷髮展,關於民生的法律也不斷的完善。民法總則是我國一部基礎性的法律,規定了我國公民可以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並且享有相應的民事權益。那麼,民法總則60條如何理解?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民法總則60條如何理解?
《民法總則》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亦即法人的成員只承擔有限責任。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兩種公司形式,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無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都只承擔有限責任,即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法人的成員承擔有限責任,是同一含義的兩種表述。我國法人都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的成員只承擔有限責任。須注意有的國家的法人制度與此不同,他們既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也有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他們的公司類型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還有所謂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正是因為我國法人限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有必要在法人之外,規定非法人組織。《民法總則》之所以規定三類民事主體,除自然人、法人外,還規定了非法人組織,關鍵就在於第60條規定了法人以其財產獨立承擔責任。
二、民事責任概念
民事責任是指是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也包括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民事責任主要是由三個部分的內容構成,包括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三、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 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2、行為的違法性。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作為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係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後果的必然聯繫;
4、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四、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週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週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但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民事責任通常情況下是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損害事實客觀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關係。承擔人主要是年滿18週歲具有完全或者不完全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民法總則60條如何理解?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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