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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扶不扶民法總則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如何理解扶不扶民法總則

如何理解扶不扶《民法典》?

1.救還是不救,這是一個問題

基於維護社會基本道德的立法價值之一,法律從來只是提倡,但並不強制人們之間互相積極行善。面對身處危難之中的人,旁觀者救或是不救,原本只是一個道德問題,救人者可能出於惻隱之心,不救者也頂多被予以“冷血動物”的道德譴責。但在法律出面干涉之後,救或是不救,則在惻隱之心之外還要考慮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倘若法律對見危不救者課以法律責任,且不免除救人者施救過程中的過錯責任,則每一個潛在的救助者都將面臨這樣的情景:出手救援但救援不當,擔責;不救,擔責。區別只在於,救比不救承擔的責任更小一些,因為不救者往往被課以刑法上的責任,而救人者只在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責任。儘管這樣的法律規定邏輯上似乎行得通,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旁觀者唯一的選擇似乎只有避之不及。因為誰也不能保證救助的結果一定利好於被救助者。

2.謹慎適用《民法典》第184條

我國法律並未規定見危不救者需承擔法律責任。實踐中,因無人救助而引發的悲劇性事件也屢見不鮮。救人者“引火燒身”,“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事件也頻繁見諸報端。法律本就應當在人類出現“道德危機”時挺身而出。在這樣的道德環境中,《民法典》第184條的出台算是一個不小的進步,它為潛在的救人者免去了後顧之憂,無疑有助於改善現有的道德風尚。

法律鼓勵的是積極行善,而且儘量達到既讓潛在救助者敢於挺身而出,伸出援手,讓救助人免卻因此而擔責的後顧之憂,又讓受助人獲得理想的救助結果。因此,並不是説,有了第184條擔保,救人者便可以“肆無忌憚”,一般情況下,受助人的合理利益同樣會受到法律保護。所以在適用該條時,則應當慎之又慎。該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僅從條文來看,適用該條有以下關鍵情節:

(1)自願。自願應當是一種善舉,行善是該條的核心要義,在具體案例中,應當重點考察救人者的主觀狀態。必須考慮的一種情形是,當救人者在實施救助過程中因主觀狀態發生變化,使受助人陷於更加危險的境地時,不能適用此條。比如在救助之前約定報酬或者在救助一半時又棄之不顧,其主觀上難稱“自願”,也難稱“善舉”,因此不能免責。

(2)緊急。緊急區別於一般的愛心施捨和捐助。比如一般情形下,好心司機路遇搭便車者,載他人一程,結果由於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他人傷亡,則不能適用此條免責。

(3)特殊主體除外。救助者必須與受助者的危險境地無關,沒有先行義務。先置他人於危險境地,又自願出手相助者,也不得適用此條免責。

亞里士多德有言:“凡訂有良法而有志於實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惡行。所以,要不是徒有虛名,而真正無愧一‘城邦’者,必須以促進善德為目的。”但願世間一切法律都能夠保護良善者免受處罰,也不使惡人逍遙法外。

通過上述文字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扶不扶《》負擔M”這一內容已經全面瞭解。扶不扶民法總則主要是對好心人提供一種保障,杜絕行好事的後顧之憂,鼓勵社會更多人傳播正能量,發揚友善助人的良好品格,共同建設風氣良好的社會。

標籤:總則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