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65條規定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怎麼處理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房屋轉讓的現象,由於我國不懂產採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所以在房屋的所有權和或者使用權發生變化後應及時到國家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關於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法律後果的規定是由《民法典》65條所規定的。
一、《民法典》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這是關於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法律後果的規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採取的是登記對抗注意,對於那些沒有登記的自然也即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怎麼辦?
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的事項與權利證書或證明不一致時,應當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房屋登記辦法》第25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
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共有”字樣。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後,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民法典》第217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房屋登記辦法》第26條也規定: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因此,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權利的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處置不屬於自己的不動產的現象是十分常見的,對於那些沒有處分權而第三人又相信對方有處分權的情況,法律是會保護蓋第三人的權益的。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需要舉證自己為何相信其具有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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