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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傳喚是否是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傳喚是否是刑事強制措施?

一、刑事傳喚是否是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傳喚不是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主要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拘傳是指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1.刑事傳喚具有通知功能。刑事傳喚實質是公檢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種訴訟活動,其目的是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2.刑事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六章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傳喚並未包括在法定的強制措施中。由此可見,刑事傳喚並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

3.刑事傳喚具有潛在、間接的強制性。首先,根據《刑警辦案須知》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強制方法進行傳喚”之規定,刑事傳喚不具有直接強制性;

二、傳喚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公安機關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也是會需要對當事人進行審訊和調查,所以也是可以通過傳喚等方式對當事人進行審訊,那麼傳喚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證訴訟能夠順利的進行,同時能夠儘快的將案件還原,那麼在進行傳喚時也是需要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以及傳喚材料。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強制措施,都需要由公安機關來執行,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如果是公安機關想要傳喚犯罪行為人的,此時一般需要傳喚證,但是在緊急情況下,還可以口頭傳喚,被傳喚的行為人必須積極的配合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偵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