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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要件有哪些?

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要件有哪些?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構成的認定方式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二、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處罰是什麼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選在從事審判工作的時候,必須向基於公平正義合理的對此作出裁判,若存在枉法裁判這種行為,將會構成《刑法》第399條當中所規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將會對此按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來處罰,當然情節特別嚴重的將會按照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