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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走私文物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走私文物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走私文物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4)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5)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數量標準,並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的;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數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文物罪中的文物是指什麼?

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併發給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走私文物罪中的文物是指《文物保護法》中規定的下列歷史遺留物: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 命運動、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3)歷史上各時代的珍貴藝術品、工藝品、美術品;

(4)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的、各民族社會制度、生產、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5)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和古人類化石。

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上述文物中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物品。

我國對於走私類型的犯罪採取嚴厲打擊的態度,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走私的行為,都會被予以處罰,文物對於我國的歷史文化等領域有着重要的影響,並且文物是我國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所以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走私文物的行為,都會被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