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逃匯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逃匯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六條 [逃匯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在二百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逃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我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管理大部分。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至境外,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逃匯,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應售給國家的外匯,私自轉移、轉讓、買賣、存放境外,以及將外匯私自攜帶、託帶或者郵寄出境等。逃匯行為主要有: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指定銀行的。
3、違反國家規定匯出外匯或者攜帶出境的,如以投資的名義將外匯轉移至國外的。
4、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5、其他逃匯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本罪的構成要件事實有認識,包括對犯罪對象、行為性質、客體要件、因果關係等的認識。也就是説,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逃匯。當然,這種認識並不需要行為人瞭解關於逃匯的具體法規,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即可。本罪雖然是故意犯罪,但並不以牟利為目的。
逃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其僅限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此之外,均不能構成本罪。自然人構成犯罪時,顯然必以單位構成犯罪為前提,否則,亦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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