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走私廢物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走私廢物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之中並沒有對走私廢物罪的立案規定,此罪名的立案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2)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3)未經許可,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4)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並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二、走私廢物罪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走私淫穢物品罪】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走私廢物罪】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不管是出於什麼理由,都不能採取逃避海關監管的方式,從境外購買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非危險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否則一旦購買的數量達到一定的標準,購買者就涉嫌犯了走私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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