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2、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查明到庭證人身份;
4、法庭向證人交代權利義務;
5、證人保證如實作證;
6、證人陳述作證;
7、交叉詢問質證;
8、法庭補充詢問;
9、證人退庭。
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什麼?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程序,是指為説明印證本方主張,參加訴訟者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決定允許本方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參加訴訟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啟動該程序。
2、啟動方式是由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以書面的形式,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至遲在證據交換時,向法庭提交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包括證人的身份、地址、聯繫方式,擬出庭作證的主要問題。
3、合議庭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申請證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請書及證人名單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庭的決定並對此決定負責。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均應以通知形式通知申請人。批准證人出庭的應以出庭通知的形式告知證人。
4、該程序作上述規定,目的是使法庭能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安排開庭的時間、地點、人員,以保證案件的審判活動能順利進行。訴訟的各方最瞭解本方的主張,瞭解本方證人的情況,瞭解其證言的證明力,對傳誰到庭作證,也最有發言權,故如果申請證人出庭則必須由他們提供證人名單。
5、但是否批准並通知證人出庭的決定權在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依據該證人證言是否與案件事實有直接聯繫,是否是本案審理的重要證據,以及證人的年齡、身體狀況、作證能力等方面作出決定。
目前我們國家在審理民事類型案件的時候,其中一方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是需要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的申請,然後由人民法院來確定是否准許證人出庭作證,通常情況之下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人民法院都是會同意的,並且在出庭作證的過程當中需要審查一下當事人證人的身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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