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法律規定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法律規定程序是怎麼樣的?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涉及證人出庭作證具體操作程序的規定有3條(分別是第54條第一、二款,第55條,第58條)。據此,我國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二、證人出庭作證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必須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對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進行細緻、深入的審查,盡最大可能識別偽證或者有明顯瑕疵的證據。證人出庭作證時,法院首先需要確認的就是,該證人是否確係法院所傳喚的證人,而這就需要該證人證明自己的身份。同時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即法庭負有一定的告知義務,告知出庭證人應當誠實作證,這是法律的內在要求。證人作偽證不但會損害某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阻礙法院審判的正常進行,導致錯判、誤判,降低司法權威。因此,為了督促證人誠實作證,法律對於作偽證設定了相應的不利後果。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社會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在潛意識裏有接受佔優勢地位者觀點的傾向,這種傾向無疑會影響證人作證的真實性,因為證人根據他人觀點對其親歷的具體事實進行剪裁和取捨之後,該證言已不再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可信度,免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誘導、暗示,以及庭審氣氛的影響,有必要對證人進行隔離,除了其在庭上作證期間外,其餘時間不允許證人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詢問證人不允許其他證人在場的理由與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為了保證證言的可信度,避免證人在不正當的引導和壓力之下改變自己的證言。
綜合上面所説的,證人出庭作證是可以實施的行為,一般當事人在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必須要獲得法院的認可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證人才能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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