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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移送法院管轄時間法律有規定嗎?

一、案卷移送法院管轄時間法律有規定嗎?

案卷移送法院管轄時間法律有規定嗎?

1、法律規範對於移送管轄的時間並沒與嚴格的要求,一般只有是案件被受理並且開始審理了之後,才會存在案件是否需要移送的問題,而為了不影響民事糾紛的審理,一般是由兩個法院協商後對案件進行移送。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移送管轄的程序是怎樣的?

1、移送管轄的程序

如果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首先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如果該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接受。

2、若移送的刑事案件,移送案件時,應隨案附送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3)涉案物品清單;

(4)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鑑定結論;

(5)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3、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予以立案。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以立案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複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都有可能會涉及到案件移送的情形,法院等,若是需要對案件進行移送,需要依法判斷具體哪個法院有案件的管轄權,然後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對案件進行移送,在移送的時候,需要將與案件相關的材料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