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移送時間有什麼規定?
一、指定管轄移送時間有什麼規定?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管轄案件移送時間根本就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某種程度上基本上都是由兩地的法官自由裁量的,民事訴訟法當中只是規定了案件移送的條件和程序。移送管轄的條件是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是對該案沒有管轄權,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向有管轄權。
二、民事案件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當事人的户籍遷出後尚未落户,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中,確定好管轄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前提。雖然法院有管轄權,但是因為特殊情況不能受理的,上級法院會指定管轄。在時間上,指定管轄並沒有規定,一般在法院受理後開庭之前。如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在答辯期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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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有無權利提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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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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