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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裁決後執行的機構是哪裏

仲裁委裁決後執行的機構是哪裏

一、仲裁委裁決後執行的機構是哪裏

執行機構是法院,仲裁一般是雙方當事人協商過後的結果,雙方會簽訂仲裁協議自願將糾紛內容提交第三者判斷,並且雙方需約定必須遵守仲裁結果。國際上的仲裁有國際商事仲裁、國際海事仲裁、解決投資爭端仲裁,為解決國際糾紛提供很大的幫助。一般而言,仲裁只用於民事糾紛,而不適用於刑事、行政糾紛,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均自願的前提下,仲裁機構才可能受理仲裁案件,我國仲裁為“一裁終局”。

在仲裁結果出來後,各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決定書上的決定執行,對方不履行相應的義務,當事人就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仲裁裁決的執行期限是多久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依提出申請執行的主體不同而不同。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期限同法律中的上訴期限一樣,是民事訴訟期間的一種,屬於除斥期間的範疇,是不可改變的法定期間。它不同於法律上訴訟時效的期間,它沒有伸縮和補充的餘地,也不能存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院都不能縮短或延長,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判決或調解書生效後又達成新的還款協議,也並不能引起法定申請執行期限的改變。

因此,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超過申請執行期限,就喪失了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就發動不起執行程序,其已獲得的權利就會成為自然權利,就只能依賴義務人的自覺履行來實現。

仲裁決定的執行機構是人民法院,申請仲裁執行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申請執行的主體不同,申請執行的期限也不相同,申請仲裁的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執行期限是半年;有一方是公民的,執行期限是一年。仲裁決定生效之後,當事人不能撤銷仲裁決定,也不能去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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