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指證據不全嗎?
一、取保候審是指證據不全嗎?
取保候審與證據不全沒有關係,只要是符合條件的,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説,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可以採取哪幾種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取保候審作為一種不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要起到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到案、不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作用,必須有能夠對被取保候審的人有約束力的措施。規定了提出保證人(人保)和交納保證金(財保)兩種保證措施。
這裏所説的“保證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譽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羈押,允許其留在社會上生活、工作,保證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的公民。
“保證金”,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的保證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的金錢。對於保證金的具體數額,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但取保候審決定機關確定保證金數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這兩種保證措施的目的,都是擔保被取保候審人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體現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力,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根據有關規定,取保候審決定機關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審的人同時提供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如果是行為人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審條件的,有關機關可以為行為人辦理取保候審,但是取保候審和證據之間沒有任何關係,被取保候審並不意味着證據不足,只有在人民檢察院存疑不起訴時,才意味着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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