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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取保候審後再次關押可以嗎?

一、證據不足取保候審後再次關押可以嗎?

證據不足取保候審後再次關押可以嗎?

證據不足取保候審後再次關押是可以的,因為證據不足取保候審,需要繼續偵查,如果最後證據確鑿,會逮捕;否則,會釋放。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七十八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證據不足取保候審沒有新的證據還會判刑嗎

如果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人民法院是不會判刑的。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具體證明要求:

1、立案階段的證明標準

立案階段的證明要求僅限於兩點:第一,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認為”是主觀對客觀的判斷,而不是確實有犯罪事實發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明標準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第二,要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第三,有證據證明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

3、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駁回起訴、宣告無罪的證明要求。第一、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第二、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第三、證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第四、證明被追訴對象雖已犯罪,但具有刑訴法規定情形之一的。

4、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有罪判決的證明要求。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決定以及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對這些判決、決定的證明要求應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和作出有罪判決均規定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為準確適用這一標準,建議進一步明確認定“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證據不足是滿足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條件的,若是取保期間,公證機關的偵查職員,已經經過偵查收集到了新的證據,那麼此時會立即將取保候審的主體進行關押,然後等待法院審查證據之後,進行開庭審理並宣判。若沒有證據的,那麼取保候審的主體在期限屆滿後就可以被釋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