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暫定開庭時間可以變更嗎?
一、法院暫定開庭時間可以變更嗎?
法院不可以隨便更改開庭時間的,除非有其它特別的原因才會更改開庭時間,否則都要按時開庭的。一般來説,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定,都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院通知的時間為準,工作時間一般是早上9點到12點,下午2點至6點,具體開庭的時間要看案件的複雜程度,法院會送達傳票給當事人的。如果案件較多,週六週日也有可能安排。
不可以,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很嚴格的。除非發生一些特定事由,如延期或者中止。但即使是發生特定事由,在卷宗裏也有詳細記載。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二、開庭時間提前多久通知?
法院通知開庭應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不包括節假日。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示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需要在開庭三天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案件,還需要在開庭三日前並社會發布開庭告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提前三天通知。
法院的開庭時間不可以隨意變更,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需要在開庭的前三天,通知雙方開庭的時間,開庭的地點,公開審理此案件的還要向社會公示,確認開庭時間以後,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到場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或者更改開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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