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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臨時更改開庭時間是否可以?

一、法官臨時更改開庭時間是否可以?

法官臨時更改開庭時間是否可以?

法官臨時更改開庭時間是可以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院開庭的前提是,需雙方當事人均親自簽收開庭傳票或代理人代為簽收開庭傳票、開庭通知,要保證各方的訴訟權利,否則即是程序違法

二、開庭後判決書多久能下來

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一審刑事案件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2、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審的審判時限

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説: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

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在法院宣判後,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如果少於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於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後按剩餘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都是需要確定開庭時間,並且需要提前的通知相關的當事人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一般是不能夠隨意的更改開庭的時間,但是有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説必須要更改,延期開庭時間的情況之下是可以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