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間被告不按時怎麼辦?
一、開庭時間被告不按時怎麼辦?
法院開庭的時候可以遲到,需要區分情形分別予以處理。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準時到庭,應區分以下情形分別予以處理:
1、原告或被告一方在傳票確定的時間未到達指定審判地點,但遲到未超過30分鐘.合議庭應當要求原告如實向法庭陳述遲到原因,如不屬於正當理由,應當予以訓誡後,准許其進入審判區並在當事人席就座。
2、原告未按傳票所載的時間到達指定審判地點,超過30分鐘未出庭。合議庭作如下宣告:“(説明原告未出庭情況)本院將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關情況,如有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本院將延期審理,另行確定開庭日期。如無正當理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本案將按原告撤訴處理。具體結果另行通知。”以上宣告記入筆錄。
3、被告超過開庭時間30分鐘未到庭的,如合議庭認為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缺席審理;如認為可能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可延期審理。庭審終結前被告到庭的,合議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後,要求其向法庭陳述遲到的原因,合議庭依據理由是否正當和案情需要,決定是否准予其參加庭審,但對於其未準時出庭的行為應予以訓誡。允許被告參加庭審,對於已經完畢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除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復。如繼續進行缺席審理,可准予被告旁聽。
4、對於各方當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時間到庭的,合議庭應當延期30分鐘開庭,由書記員將情況記錄在案。在延期的時間內如有一方當事人到庭的,合議庭即應宣佈開庭,按照前款第13項處理。
二、法院開庭的時候可以遲到嗎?
不可以遲到的,否則後果嚴重。
旁聽人員遲到不允許進場。參加訴訟雙方短時間遲到的,後果不大。
被告遲到較長時間,法庭將按缺席審理,對原告提出的證據全部採納,視同被告對原告的請求沒有異議;原告遲到較長時間,可當成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按撤訴處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拒不到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被告拒不到庭的按照缺席判決。據此,原告一旦被認定為撤訴,不僅已經交了的訴訟費“打水漂”,如需再次起訴,還要再付一次訴訟費,所有的訴訟流程也要再走一遍;而缺席判決對於被告而言,則等同於放棄自己的權利,認同了原告的説法,這會帶來極大的敗訴風險。而這些內容,在法院發給當事人的傳票中都有詳細寫明。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確定了開庭的時間,那麼就需要按時出庭,如果不按時出庭所存在的後果是會很大的,對於不同的遲到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就會不同,嚴重者法院是可以直接按缺席的方式來判決,自己是一點辯護的機會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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