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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對舉證不利的後果怎麼解釋的?

民事訴訟法對舉證不利的後果怎麼解釋的?

一、民事訴訟法對舉證不利的後果怎麼解釋的?

舉證不利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舉證將導致其主張不能成立,原告或被告的請求或抗辯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除了刑事案件需要公訴方提供相關證據以外,一般的民事糾紛,法院審理的原則都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説,民事糾紛都是由原告方舉證的,法庭的庭審非常注重證據。因此司法實踐過程當中,也因為很多的舉證不能使原告方承擔了諸多敗訴的法律風險。

二、民事訴訟舉證時限的規定是什麼?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舉證階段有違法情況,存在舉證不力的問題,要承擔法律責任,民事訴訟證據只要具備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就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