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承諾遲到還能成立合同嗎
一、根據規定承諾遲到還能成立合同嗎?
承諾遲到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合同成立。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六條【遲延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二、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
三、承諾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要約是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的,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定的交易相對方,受要約人進行承諾的權利是要約人賦予的,只有受要約人才能取得承諾的能力,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諾的權利。因此,第三人進行承諾不是承諾,只能視作對要約人發出了要約。如果訂約的建議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並且如果該訂約建議可以構成要約,則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作出承諾。不過實際上,最後能夠作出承諾的,只能是特定的人。比如懸賞廣告。
(二)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是受要約人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當然要向要約人作出。如果承諾不是向要約人作出,則作出的承諾不視為承諾,達不到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三)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這是承諾最核心的要件,承諾必須是對要約完全的、單純的同意。因為受要約人如果想與要約人簽訂合同,必須在內容上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否則要約人就可能拒絕要約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對要約的內容加以擴張、限制或者變更,便不能構成承諾,而應當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認為同時提出了一項新的要約,稱為反要約。
(四)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
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承諾應在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則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的承諾期限已過,或者已超過一個合理的時期,則不應再作出承諾。如果承諾期限已過而受要約人還想訂立合同,當然也可以發出承諾,但此承諾已不能視為是承諾,只能視為是一項要約。
可見,承諾遲到並不代表合同一定不能成立。承諾是由受要約人作出的,對於遲到的承諾,要約人沒有做出任何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若受要約人還是想要和要約人籤合同,遲到的承諾可以視為要約,此時,受要約一方會變成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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